會員福利互助金實施辦法

屏東縣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
會員福利互助金實施辦法

94.10.01 布、95.01.01 實施、97.05.01 增修、97.09.28 第二次增修

一、本會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,發揚互助合作精神,增進其福利,依據本會章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訂定本實施辦法。
二、本會會員福利互助金(以下簡稱互助金)之申請人僅以會員本人為限,且會員必須入會滿一年並無欠繳任何費用始可申請。
三、互助金發放之審查作業由本會設置福利委員擔任,並於審查完畢七個工作天之內贈給之。
四、經核發之案件,應予列冊,詳實登記,專案備查。
五、申請互助金項目暫定如下:
  1本人或子女結婚:中堂一幅+祝賀金$1,600元。
  2本人開業、新居落成:中堂一幅+祝賀金$1,600元。
  3本人或配偶生育補助:助賀金每胎$1,000元。
  4家屬身故(限父母、子女、配偶):輓聯一幅+慰問金$1,500元。
  5子女教育獎學金:大專組$1200元;高中組$1000元。
  6本人身故2萬元-12萬元。
  7本人急難救助(殘廢、重大燒燙傷)5千元-12萬元。
  8本人傷病住院:每日300元,最長90日為限。
六、會員經保險公司查察為不承保者因無法參加團險,所以第五條第678項無法申請,若會員本人不幸身故則由工會發給慰問金$3,000元。
七、保險公司查察為不承保者:首次加保年滿65歲、身心障礙中度以上(含)及經查具有既往病史者。
八、若夫妻、子女、兄弟姐妹等相同家族成員同為會員,則各項給付之申請得以一方為代表,不可重複申請。
九、會員申請各項福利時,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檢齊文件向本會申請,申請時請填寫【會員福利互助金申請書】。
十、本辦法所需經費,悉由會員所繳之互助金項目下支應。
十一、互助金以專戶存儲單獨列帳,不得移作他用。
十二、互助金專戶:陽信商業銀行自由分行 05942-000380-3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戶名:屏東縣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
十三、本辦法由福利委員會提出經理、監事會審議,提交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,並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