屏東縣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
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實施辦法
92.10.05頒布,97.05.01增修,99.10.22. 修訂
一、規定事項:
1、獎學金之申請人僅以會員子女為限,且會員本人必須為加入本會滿一年方
有資格。
2、申請類別:
◎大專組(含大學、二專、五專制四、五年級)
◎高中組(含五專制一、二、三年級)
3、申請名額:大專組10名;高中組10名。
4、成績標準:
◎學業成績
高中組:80分以上(含80分)。
大專組:75分以上(含75分)。
◎體育成績
高中組:80分以上(含80分,身心障礙者不計體育成績)。
大專組:免評。
◎獎懲紀錄中有警告、小過、大過、留校察看者,不得申請。(成績單須
載明此項,未載明者不予審查)
5、凡成績合於申請條件者,以成績高低評之,依次遞減錄取前十名;成績相
同者以申請日期順序決定之;成績相同且為同一日申請者,則於審查時以
抽籤決定之,其餘未進入前十名但成績合於規定者,則改發放精美紀念品
。
6、成績雖符合上列第3項標準,但有任一科不及格者,仍以不合標準論。
(成績單須載明各科分數)
7、凡就讀各所院校夜間部、進修專校、補習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者(如軍警
學校、建教班、師範學院或大學研究所者)皆不得申請。
二、獎勵方式:
1、大專組: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。
2、高中組:新台幣壹仟元整。
三、申請方式:
1、申請期限: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止。
2、應備文件:
◎會員證正、反面影本一份。
◎學年成績單正本(須載明各科成績及獎懲紀錄)。
◎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影印本一份。
◎戶口名簿影印本。
四、審核作業:
1、獎學金申請於理、監事會議時提出審核,若不及召開理、監事會議,則
授權由常務理事代為審核。
2、凡錄取者經審查通過後公告於本會網站,並頒發獎學金。
3、經公告後,獎學金保留一個月,逾期則收回不予發放。
4、本辦法所列之獎金金額,應視本會財力狀況由理、監事會決議增加或減
少。
5、本辦法由福利促進委員會訂定,經理、監事會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